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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投诉举报]澧县政府不依法处理信访事项,致棚改拆迁补偿款被违法截留十年不支付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26-03-20 08:57扫一扫,手机看帖
       我叫刘永新,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关心四组村民,我因棚改拆迁补偿款被违法截留至今十年不发放,一家人无家可归,多次通过湖南红网问政湖南平台、国家信访局网上平台进行投诉,并上传提交完整证据。然而,每次投诉都被层层转交至澧县自然资源局回复,完全无视《信访工作条例》“由有权机关回复、涉案被投诉机关应当回避”的相关规定,具体如下:
  • 我家棚改房屋于2016年3月31日棚改立项,2016年10月-2017年2月完成入户调查、权属确认,2017年11月1日棚改专项资金拨付到街道办村财政所关心村集体征地专户;2018年9月11日发布澧国土拟征字[2018]31号征地告知书,2018年10月23日召开征地补偿听证会;2019年5月7日二次申报安置资格,2019 年 8 月取得政府(2019)第1029号征地审批单,2019年9月23日发布澧自然征补字[2019]4号安置方案公告。因该公告未确定我家安置资格,我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2020年8月20日市政府作出常政复决字[2020]21号复议决定,以4号安置方案公告未明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由,依法予以撤销。
  • 2020年12月31日,澧县政府重新作出澧政征补字[2020]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,正式确定我家安置人口数,其中第五条“登记补偿”明确:本公告发布30日内,被征收人应与征地实施机构签订协议。
  • 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,由县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;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还明确,县级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,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。澧政发[2019]1号文件第二部分第(三)项“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”第2点工作步骤第(4)点规定,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对安置资格认定结果张榜公示、实施签约。由此可见,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的签约权来源于县政府,并非自然资源局,签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依法由县政府承担。
  • 依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,澧县自然资源局既无征地补偿法定职权,也无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权限,县政府也未授权其签约权。针对我要求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信访投诉,澧县自然资源局根本不属于有权处理机关,连回复的资格都没有。
  • 我的安置资格经15号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生效,早已超过签约期限。我投诉的核心,是拆迁事务所、街道办和社区在签约后,长期拒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、支付补偿款。根据2014版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后,监督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职责权限属于市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,澧县自然资源局根本无权处理或答复。
  • 更何况,澧县自然资源局在无法定权限、无政府授权的情况下,违法解除拆迁事务所、澧西街道办、关心社区三家单位与我家合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,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,其解除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违法,本身就是涉案被投诉的违法对象。它既不是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的有权处理机关,而且还是条例明确要求回避的机关和单位。澧县政府、澧县网信办次次把我的投诉,转交给无权处理且涉案应回避的机关答复处理,这不是糊弄老百姓、把群众当傻子吗?
    在此,我对上述单位的违规处理行为提出强烈批评和投诉,恳请依法转交有权机关处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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